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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江苏高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

来源:地标界 发布时间:2023-10-30 16:31:31 浏览:201

——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BNIC)与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及苏州天驰新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述




“干邑(Cognac)”是我国首个获得专门保护的外国地理标志产品,代表了法国法定产区内特定葡萄酒的品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知名度和影响力。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将其销售的汽车命名为“Cognac特别版”等,并以“干邑棕”命名相关汽车配色。


干邑行业办公室认为,福特利用“干邑(Cognac)”地理标志对涉案汽车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过苏州中院、江苏高院一审、二审的审理,现已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判定福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及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一、虽然《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这并不能理解为地理标志只能在商标法框架内受到保护,而排出了其他法律保护的可能性。鉴于《民法总则》已从立法层面将地理标志作为法定知识产权进行明确,对其保护不应仅仅依附于商标法,也不以是否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为要件。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寻求救济,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多元立法目的,也是对《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的履约义务。在审查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综合重点审查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即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审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时,对于地理标志相关案件,一个重要的利益衡量在于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是以地理标志为依托而设定的一项识别性权利,其声誉是与特定地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长期辛勤努力的结果。一旦地理标志变成了一项通用名称,其将不再是一个独特的标志,也不能用于产品的差异化策略。因此,涉案行为是否存在导致地理标志通用化的风险成为衡量不正当性的一个重要考量。


四、此外,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供应充足,消费者时间和注意力有限,购买力也有限,经营者展开竞争的重要突破口是争夺消费者的注意力。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跨界合作已成为国际潮流趋势,擅自使用他人的具有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不仅会夺取他人的商业利益,也可能降低他人的产品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5知初353号

二审法院/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苏知终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史乃兴

审判员  袁   滔    

审判员  曹美娟

  法官助理
魏雯珺

书记员

娄梦云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上海信息大楼36层。

法定代表人:陈安宁(ANNINGC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北区新区鸳鸯镇裁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棣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缙,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BNIC),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干邑(16100)伯纳德•吉奥奈特街23号。

代表人:帕特里克•拉古诺德,该行业办公室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天驰新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马运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地理标志“干邑”“COGNAC”命名其汽车和汽车配色的行为;苏州天驰新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以“干邑”“COGNAC”作为汽车名和汽车配色名的福特汽车的行为;

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三、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声明,为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四、驳回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知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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