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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十四届全国政协第八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来源:地标界 发布时间:2023-10-30 16:26:37 浏览:18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强调,要加强地理标志立法,在地方考察指导时也多次对做好“土特产”文章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发展好柞水木耳、大同黄花、柳州螺蛳粉、茂名荔枝等地理标志产业。同时,总书记还亲自谋划推动了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签署,有力密切了中欧经贸关系

2018年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相关管理职能划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相关工作。

一是地理标志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发布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

二是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水平持续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严格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高标准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

三是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积极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中欧、中法、中泰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

尽管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破解:

一是两种保护模式的协调问题。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两种模式,如何做到两种模式有机共存、相互协调,既节约成本,提升保护效果,又不产生冲突,并能够很好地与国际接轨,需要我们做好制度设计。

二是保护不够有力的问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目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还只是部门规章,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的法律救济有限。

三是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存在重注册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有产品缺精品、有高质无高价,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吸纳各位委员的宝贵意见建议,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地理标志立法进程。立足中国实际,尊重历史、观照现实、参照国际,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协调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商标保护以及质量监管等工作的关系,注重两种模式的融合协调,实现倍增效应。

二是加快出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优化地理标志审查工作机制,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入口和出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妥善处理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平稳过渡,规范持证主体管理,夯实品牌发展基础。

三是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体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强化溯源管理,明确检测标准。发挥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电商平台的作用,共同打造优质地理标志品牌,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继续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地理标志国际规则制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维护中国利益。同时,动态监测我国地理标志境外被侵权情况,积极开展维权援助,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更好地走出国门,提升国际竞争力。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3年07月26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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