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129815号“”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总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03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04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4094519号“”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8箱(规格5kg)和3箱(规格2.5kg)、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40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55元/箱)。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标识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2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